巴菲特合伙人信 — 1968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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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68年11月1日

致我的合伙人:

随信附上两份1969年承诺书,一份由你保留,一份寄回给我们。你可以在12月31日之前随时修改承诺书,所以请尽早寄回,如需更改,来信或致电告知即可。承诺书在12月31日绝对定稿——此规则不容例外,因为届时我会将其移交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。

同时附上一份我们广受欢迎的”基本规则”副本,供你进行年度再学习。

目前的税务状况大致如我8月27日信中所述。然而,从现在到年底之间,有相当可能性会发生一笔或多笔重大交易(从税务角度看)。我们将在12月24日发出一封信确认你的承诺书状态,届时会向你报告预计税务负担的任何重大变化。

年底时,我们打算将我们持有的多元零售公司80%权益估值为8,800,000美元。相比去年的7,200,000美元和原始成本的4,800,000美元均有所提高。我们的估值方法与去年一致,大致相当于成本加上我们在留存收益中所占的份额。

年底时,我们对伯克希尔·哈撒韦70%权益的估值将为每股31美元。正如我在以前的信中提到的,对于少数股权头寸而言起主导作用的市场价格,在评估控股权益时几乎无关紧要。在这种控股权益估值(这是一种商业估值,而非股市估值)中,主导因素是资产价值和盈利能力。伯克希尔·哈撒韦在今年取得了重要进展,使估值从去年用于评估我们头寸的每股25美元上调至今年的31美元是有充分理由的。作为市场价值无关紧要的一个例证,可以注意到去年的25美元略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,而我写这封信时的31美元则略低于市场报价。

每年大约这个时候,我都会收到一些关于我们”不接受新成员”政策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。答案是毫不含糊的”是”。这一政策一视同仁地执行,我不得不拒绝现有合伙人的配偶、子女、孙辈等(我把”现有合伙人的’等‘“到底是什么留给你们自己琢磨)。拒绝长期合作的朋友合伙人让我并不愉快,但接纳新成员可能对所有现有合伙人产生负面影响,我当然也无意对某些人说是而对其他人说否。

我们也收到了一些关于将合伙权益转让给信托的咨询。这是不可行的,因为合伙权益不可转让,信托将构成新合伙人。这一决定反映了我们合伙合同的性质、联邦所得税关于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,以及1961年财政部专门发给我们的税务裁定书——裁定我们是合伙企业而非按公司纳税的联合组织。

今年的业绩继续好于我的预期。尽管今年大部分时间持有异常大量的现金等价证券,且有价值的投资想法仅有涓涓细流,我们仍然按新旧标准衡量都取得了相当不错的业绩。道指目前上涨约8%,我们领先道指的幅度现在比年中时15%的优势还要更宽。我们1969年潜在盈利机会的储备实际上为零。

再次敦促大家争取我们的”年度合伙人”奖(这是荣誉性的——没有金钱奖励),方法就是尽快把承诺书寄回给我们。

此致敬意,

沃伦·E·巴菲特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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